中新网武汉8月30日消息:武汉油脂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汉忠、原总会计师许书锑等人挪用公款案,近日由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李汉忠、许书锑犯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

  参与策划并使用巨额挪用款项的香港公民置富公司总经理李健,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
  据检察日报报道,1996年6月,李健分别向李汉忠(正处级)和许书锑提出向该集团借款500万元人民币。李汉忠擅自同意,由许书锑与李健共同策划,以李健卖给油脂公司食用油的名义,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协议,以此在银行办理承兑汇票,随后将油脂集团的500万元挪给李健使用。

  1997年1月至11月间,许书锑又先后5次擅自将本单位公款340万元借给置富公司使用。

 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,1995年11月,置富公司找建行武汉滠口办事处贷款150万元。当时,许书锑未经任何领导同意,擅自将本公司在该办事处的2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。由于置富公司无能力如期还款,许便将200万元存款的本息231万元代置富公司还了贷款本息。